(2015)宣执字第01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登松与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松,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26-1号申请执行人:高登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杨青林。申请执行人高登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登松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返还购房款360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赔偿损失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85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房屋。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正大蓄电池厂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某房屋;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