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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飞,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43号原告赵鹏飞。被告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诉被告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