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鹏飞与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飞,张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43号原告赵鹏飞。被告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诉被告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