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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晓清与张桂兰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清,张桂兰,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939-1号原告刘晓清。被告张桂兰。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清诉被告张桂兰、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清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2元,减半收取4476元,保全费3096元,共计7572元,由原告刘晓清负担。审判长 赵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