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晓清与张桂兰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清,张桂兰,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939-1号原告刘晓清。被告张桂兰。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清诉被告张桂兰、第三人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清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52元,减半收取4476元,保全费3096元,共计7572元,由原告刘晓清负担。审判长 赵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