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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海鹰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35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海鹰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陆一,陕西华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杰,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阎良区白云坊10栋04号。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海鹰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依照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邢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邢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海鹰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欠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94元,执行费336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限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依法扣押了邢杰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陕A9V5**的小轿车一辆,现已申请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并查明被执行人邢杰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阎执字第00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对车牌号码为陕A9V5**的小轿车拍卖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三、待发现被执行人邢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海鹰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艳执 行 员  白凌河人民陪审员  王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