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元与被告刘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元,刘加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刘青元,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柳林县。被告刘加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元与被告刘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元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青元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