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琴与郭春民委托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郭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琴,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郭春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郭春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琴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郭春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4)外执字第3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外执字第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28日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春民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被执行人郭春民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外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