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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隋某、朱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车某,局长。被执行人隋某,农民。被执行人朱某,农民,系隋某之妻。因被执行人隋某、朱某未履行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1年6月22日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裁定中止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景育征决字201001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某、朱某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