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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山惠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昆山惠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磺有限公司,昆山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顾敏,杨燕,杨仁其,冯建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243号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同丰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潘恒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惠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18号3幢。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仁其,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昆山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18号2幢。法定代表人顾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顾敏。被告杨燕。被告杨仁其。被告冯建芳。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惠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磺有限公司、昆山惠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顾敏、杨燕、杨仁其、冯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霆独任审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为1185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6855元,由原告昆山市神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