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张瑞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张瑞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张瑞武。本院在审理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张瑞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