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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张瑞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张瑞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张瑞武。本院在审理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诉张瑞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