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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裕丰轻纺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巴斯伏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裕丰轻纺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巴斯伏阻燃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342号原告:桐乡市裕丰轻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朱柏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炳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巴斯伏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健。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裕丰轻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巴斯伏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