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梅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刘甲成,男,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432。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0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被告能自觉履行其诉讼款项,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