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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梅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刘甲成,男,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432。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0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6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被告能自觉履行其诉讼款项,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