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开清与尹玉林、黄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清,尹玉林,黄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880号原告李开清。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刘启海,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玉林。被告黄玉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晓鹏。委托代理人赵长友。原告李开清与被告尹玉林、黄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开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清撤回对被告黄玉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月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