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小东与包兴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东,包兴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东,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包兴望,男,生于1971年7月21日,汉族,农民。杨小东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58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