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与李占江、李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李占江,李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原天津市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津庄信用社),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杨津庄镇。负责人董维亮,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子良,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李占江。被执行人李占山。本院在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杨津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江、李占山(2015)蓟民初字第213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