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伍月凤与成都市云川宾馆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月凤,成都市云川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5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月凤,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云川宾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行道*号。法定代表人:展爱华,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伍月凤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云川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伍月凤申请再审称:成都市云川宾馆未按合同约定、未与伍月凤协商一致,擅自变更伍月凤的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伍月凤的加班报酬,未依法为伍月凤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迫使伍月凤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成都市云川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请求改判成都市云川宾馆为伍月凤补缴1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补发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本院认为,伍月凤因不满成都市云川宾馆在其请假期间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进而向单位提出辞职,成都市云川宾馆应当向伍月凤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支持其合理部分的诉求。伍月凤提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支付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人伍月凤关于加班工资等其他请求的证据不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伍月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伍月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向森辉审判员 赵 骏审判员 许 锐一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