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宝志与贾海涛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志。被执行人:贾海涛。申请执行人李宝志与被执行人贾海涛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李宝志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海涛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