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波珍与刘振蕴、戴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珍,刘振蕴,戴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519号原告:黄波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蕴。被告:戴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珍与被告刘振蕴、戴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0元,减半收取57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78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