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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