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青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余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意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平娥,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经本院审批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刘明跃审 判 员 郑 霓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甄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