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杨每祥、杨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杨每祥,杨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801号原告:李春荣。委托代理人:林国斌,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每祥。被告:杨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诉被告杨侦生、杨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春荣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李春荣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