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品富与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富,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77号原告:陈品富,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洪,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品富与被告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品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品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品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陈品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