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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朝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朝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朝侦,男,彝族。上诉人田朝侦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田朝侦称: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2、双方协议约定由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与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签《架空光缆线路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规定,即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协议约定由广东长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法律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故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音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