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兴发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发,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490-2号原告:陈兴发。委托代理人:陈启念,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兴发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兴发于2015年10月26日以诉讼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兴发负担。审 判 长 游治斌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周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