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载敏与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载敏,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黄载敏。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万尾京岛旅游度假区NO:103-1地块(金滩民族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海。担保人赵世福,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金冠路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58********。申请人黄载敏与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万尾京岛旅游度假区176#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086号】、2**#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085号】、1**#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108号】、**:103#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A2362-1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共1200万元。担保人赵世福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1**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担保价值12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载敏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万尾京岛旅游度假区176#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086号】、2**#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085号】、1**#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8)第A1108号】、**:103#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1)第A2362-1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共12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赵世福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地块【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1**号】的土地使用权,担保价值12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