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喻绍朝与魏海秀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绍朝,魏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喻绍朝。被执行人魏海秀。本院依据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嘉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魏海秀给付申请执行人喻绍朝欠款56000元,利息13440元,执行费942元,共计7038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土地均无财产,并将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