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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小兵、欧亚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周小兵,欧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75号申请人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占有能,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小兵,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352,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欧亚利,身份证号码:×××1368,住址同上。申请人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小兵、欧亚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小兵、欧亚利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小兵、欧亚利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泓略贸易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占有能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商铺。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