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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诚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淄博诚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448号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淄博诚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诚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