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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明甫与保康县城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甫,保康县城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李明甫。委托代理人江忠铭,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康县城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善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文明。原告李明甫因与被告保康县城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李明甫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0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甫签收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甫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占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