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明德荣与万大华,熊芙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德荣,万大华,熊芙蓉,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乐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84号申请人明德荣,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万大华,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熊芙蓉,女,汉族,1987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万大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乐声商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万大华,执行董事。申请人明德荣与被申请人万大华、熊芙蓉、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乐声商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明德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万大华、熊芙蓉、重庆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乐声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9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明德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明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539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