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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喜文与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文,包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宋喜文,男,71岁,蒙古族,退休教师。被告包建国,男,60岁,蒙古族,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喜文与被告包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喜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喜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原告宋喜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