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鉴明,被告吴刘晓,潘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鉴明。委托代理人王廷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玲芳,住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吴刘晓。委托代理人潘亚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亚萍。上诉人曹鉴明因与被上诉人吴刘晓、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鉴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鉴明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鉴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曹鉴明负担。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