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1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武胜驿镇。被告龙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