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后民与张伦、骆正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34号原告:陈后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高鞍林,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第三人:骆正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陈后民诉被告张伦、第三人骆正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7日裁定驳回被告张伦的管辖异议申请。被告张伦不服本院裁定,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由代理审判员叶进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后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鞍林、被告张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虎、杨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骆正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开庭结束后,原告陈后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张伦提供的《委托书》中的签名、手印等进行鉴定。现原告陈后民向本院申请撤回笔迹、手印鉴定以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后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后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进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