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699号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司兴奎被申请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2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