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李金峰、张茂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平,李金峰,张茂文,张才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5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被执行人:李金峰。被执行人:张茂文。被执行人:张才满。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李金峰、张茂文、张才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台玉港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金峰、张茂文、张才满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金峰、张茂文、张才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0月29日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申请执行费2150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地房管部门未查到三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多次通过省高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未查到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公安查询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三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玉平发现被执行人李金峰、张茂文、张才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