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江苏银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颜爱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67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颜某某。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饲料款94.34万元、利息163545.03元,合计1106945.03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万元,2015年12月底前偿还20万元,2016年6月底前偿还30万元,余款2016年底前偿清。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偿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另需承担受理费7471.5元。因被执行人颜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