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起森与闫同琨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起森,闫同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255号申请人:何起森,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被申请人:闫同琨,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起森与被申请人闫同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起森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人民币41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同琨在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人民币41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