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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何起森与闫同琨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起森,闫同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255号申请人:何起森,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被申请人:闫同琨,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家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起森与被申请人闫同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起森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人民币41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同琨在崇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人民币41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