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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永年与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号原告韩永年,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李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年与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三建青海分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永年承担。审判员 韩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