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渊诉被告马远昌、易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渊,马远昌,易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曾渊,男。委托代理人安才教,城步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远昌,男。被告易爱民,男。委托代理人李永跃,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渊诉被告马远昌、易爱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渊承担。审判员 王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