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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付殿才诉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才,崔社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重字第13号原告:付殿才,男,1955年1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被告:崔社其,男,62岁,汉族,农民。原告付殿才诉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殿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殿才撤回对被告崔社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退回原告付殿才。审 判 长  陈朝晨审 判 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