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郁永照与赵凤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照,赵凤赴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郁永照,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赵凤赴,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XX乡XX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照与被告赵凤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永照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郁永照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