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爱玲、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玲,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姜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54号原告黄爱玲。被告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力,总经理。被告蒙力。被告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力,执行董事。被告姜玲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玲诉被告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姜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