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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爱玲、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玲,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姜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654号原告黄爱玲。被告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力,总经理。被告蒙力。被告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力,执行董事。被告姜玲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玲诉被告金华市梦林食品有限公司、蒙力、金华市神威四害生物防制服务有限公司、姜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