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骆某某,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