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骆某某,女,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