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天奇与重庆江北区长安产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江北区长安产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胡天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北区长安产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责人彭永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天奇。上诉人重庆江北区长安产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辖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江北区长安产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