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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与成露、成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负责人郭开明,经理。被执行人成露。被执行人成池。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露、成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保险垫付款3498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