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兰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X,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