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兰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喜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X,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龙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