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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立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立字第00015号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组织机构代码号:11001428-6。法定代表人:李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7月20日与山西蓬展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起诉人承建太原市迎泽区王家峰城中村改造“东方宜景”工程中的丽景园L-15、L-16号住宅楼。2013年6月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王家峰城中村改造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通知起诉人向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移交所建工程,起诉人于2013年7月2日将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移交,且与工作组、开发商、监理单位在起诉人注明的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部分的项目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迎泽区人民政府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起诉人所完成的建筑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工程总价款为8619753.8元,山西蓬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58624元,剩余工程款4261129.8元。起诉人认为,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接受方应当按照建筑行业计费标准及惯例支付剩余工程款,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作为组织方应当承担协调和连带付款义务。故请求1、请求判令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61129.8元及违约金599935.79元(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共计人民币4861065.59元;2、请求判令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对该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迎泽区王家峰城中村改造“东方宜景”工程中的丽景园L-15、L-16号住宅楼剩余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但是,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为该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人。王家峰城改项目交接工作组会议纪要未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和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被起诉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与争议的民事权益不具有形式上的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无直接利害关系,故起诉人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萍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