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420号原告唐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吴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