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文华与陈建芳、周梓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华,陈建芳,周梓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华,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周梓贵,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许文华与被执行人陈建芳、周梓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陈建芳、周梓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文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建芳、周梓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