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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熊章平票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章平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东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章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惠州市冠杰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辩护人赖敬锋,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达翔,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章平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章平及其辩护人赖敬锋、黄达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熊章平于2014年8月11日至13日与广东腾发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腾发公司)购买模板材料,价值共124.61万元,被告人熊章平除支付了64.6077万元外,剩欠60万元,于是被告人熊章平开具了一张盖有惠州市冠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中国银行支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出票人账号为675658867746,金额为60万元)给腾发公司。2014年9月1日,被告人熊章平又与腾发公司购买模板材料,价值共47.3775万元,被告人熊章平除支付了23.3775万元外,剩欠24万元,于是被告人熊章平开具了一张盖有冠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广发银行支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5日,出票人账号为125008519010000503,金额为24万元)给腾发公司。之后,腾发公司将其中一张24万的支票以支付货款给了东源县安捷装卸经营部(下称:安捷经营部),一张60万元的支票以支付货款给了广州市黄埔区荣勤建材经营部(下称:荣勤经营部)。安捷经营部和荣勤经营部在有效期内持支票去银行兑现,银行均以因余额不足而退回。尔后,腾发公司未能联系上被告人熊章平,便于2015年1月23日报案至东源县公安局。被告人熊章平于2015年3月31日、4月14日返还了7万元、20万元给腾发公司。2015年4月14日,腾发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熊章平予以谅解,恳请不予追究被告人熊章平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熊章平于2014年8月25日、8月27日与开平市甘力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甘力公司)业务员朱国荣购买两车夹板,价值共34.2万元,被告人熊章平开具了一张盖有冠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广发银行支票(出票人账号为125008519010000503,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金额为34.2万元)给甘力公司。到出票日时,因账户没钱,被告人熊章平又重新开具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的支票,同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给甘力公司。甘力公司的财务人员于2014年11月22日去银行兑现支票时,银行以因余额不足而退回。2015年7月28日,甘力公司出具了撤回刑事控告申请书,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熊章平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熊章平的刑事责任。2015年8月9日,甘力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赔偿协议书。2015年4月8日,龙南县公安局龙南镇派出所民警在龙南县妇幼保健院将被告人熊章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帅某某、唐某某报案材料,证人谢某某、林某某、朱某某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材料,东源县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交易明细清单,支票复印件及银行退票理由书,腾发公司货物清单及甘力公司出货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章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发空头支票方式骗取财物,总价值1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尽管客观上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但他并没有骗取受害人钱财的故意,主观恶意小。经查,被告人熊章平签发了空头支票,事后又无及时在账上补充资金,至案发时仍未兑现支票,偿还所欠债务,有诈骗受害人钱财的故意,故对辩护人所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熊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章平认罪悔罪,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熊章平予以谅解,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章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八日起至二○二五年四月七日止。罚金5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园 搜索“”